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41号),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是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明确研究生档案转调、学费缴纳与奖助学金之间的关系,理顺奖助学金评定、发放进程,推进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规范化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关于几类研究生的界定
(一)全日制研究生,指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以全日制方式录取的研究生。全日制研究生的学生档案或人事档案须按规定时间调入我校研究生院,毕业方可按学校规定派遣。
(二)非全日制研究生,指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以非全日制方式录取的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自主选择是否将学生档案或人事档案调入我校研究生院。档案按规定时间调入,毕业方可按学校规定派遣。
(三)学位研究生,即非学历研究生,指在学期间仍在原工作岗位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研究生,按照入学和考核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2016年已停招),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等。毕业只获得学位证,不派遣。
第二条 全日制研究生的相关规定
(一)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在新生入学报到前需完成档案转调工作,但考虑到新生的实际困难,将规定时间延长截止到9月底。错过规定时间,将不再接收档案调入,视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毕业不派遣。
(二)未按规定将学生档案或人事档案调入我校研究生院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参评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
(三)依据《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研究生新生(含恢复学籍研究生)入学报到时,在规定时间内(入学报到两周之内)一次性足额缴纳一年学费、住宿费后方可报到、注册学籍。其他年级的研究生,每学年第一学期在规定时间内(开学两周之内)足额缴纳后方可注册学籍。无故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不享受各类奖助学金,不得申报“三助”岗位。
(四)未按时缴纳学费的全日制研究生,助学金从完成学费缴纳下月开始发放;奖学金评定在相关评定工作下达之日前一周(工作日)完成学费缴纳和学籍注册方可参与评定。
第三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的相关规定
(一)非全日制研究生可在第1、3、5学期的9月底之前将学生档案或人事档案调入我校研究生院,其他时间不接收档案调入。
(二)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缴纳按上述第二条第三款执行。
(三)非全日制研究生不参评各类奖助学金。(2017级研究生按招生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关于奖助学金评定、发放时间及方式的说明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等研究生奖学金的具体评定、发放时间及方式按各类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一年级学业奖学金在第二学期6月份评定并发放,二年级学业奖学金在第五学期9月份评定发放,三年级学业奖学金在第六学期6月份评定发放。
(三)硕士研究生助教、助管的聘用和补助发放时间及方式按《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四)每学年第一学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在10月20日前开始发放,9月份国家助学金与10月份一起发放。其余发放月(每年按10个月发放,2月份、8月份不发)在当月20日前发放。
(五)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与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同时开始发放。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除外)助研津贴在第四学期4月20日前开始发放,3月份津贴与4月份津贴一起发放。其余发放月(每年按10个月发放,2月份、8月份不发)在当月20日前发放。
第五条 因研究生个人原因耽误了奖助学金评定造成的损失由个人承担,不再补评补发。
第六条 本规定从2017级开始实行,2017级以非全日制方式录取的研究生选择全日制方式学习,按招生规定执行。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