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保证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使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能够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地进行,使博士研究生导师的管理工作走上科学、规范、动态的轨道,特制定本遴选条例和管理办法。
一、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治学严谨,学风正派,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并能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研究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为本学科具有博士学位的学术造诣较深的在职教授或学术贡献突出的在职副教授,年龄在57周岁(以选评当年6月30日计算)以下。目前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有较高学术水平,能坚持正常工作,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责任。
3、近五年来申请者在国际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上发表本领域学术论文2篇以上(含2篇),其中有1篇以上(含1篇)被SCI收录(管理及人文类学科在山西省教育厅职称办核准的《高等学校国家级学术刊物》目录上发表的A级论文按SCI对待),且符合下列研究成果(申请人为教授者应满足条件之一条;申请人为副教授者应满足条件之两条):
a、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或编著一部以上(含一部),专著字数不少于10万字,编著字数不少于15万字。
b、获省部级(含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申请人应是国家级奖项的前三名,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项目的前两名,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名。
c、获准授权发明专利2项,申请人应是第一发明人。
4、申请人应有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经历(主持过或正在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年均科研经费工科10万元,理科5万元,管理及人文类学科2万元。
5、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至少完整培养过一届以上硕士研究生或在国内外协助培养过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较好,承担过或正在承担两门以上硕士生课程。
6、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二、申报、遴选程序
1、以各博士学位授权点为单位,符合条件者自愿申请。
2、申请教师申请时从研究生部网站下载《申请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太原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评审情况登记表》并进行认真填写。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签署意见后,送相关专家评审函评。
4、对初审符合条件的教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结合专家评审意见讨论通过。
三、管理办法
1、博士研究生导师在当年的7月1日前年满62周岁的,不再列入当年编制的招生目录。如本人作为第一负责人正在承担国家级项目可延长一年。
2、博士研究生导师的申报一般应在本学科申报。
3、博士研究生导师的审核工作一般一年两次,分别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各进行一次。
四、本条例自2011年起开始执行。